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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

  • 分类:党务学习
  • 作者:组织部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0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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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贵州省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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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贵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将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细化为60条具体措施,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在贵州落实落地。

一、27条措施强化责任落实

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前五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面,《意见》共细化措施27条,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领导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在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上,《意见》细化6条措施,明确各级安委会实行“双主任”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各级党委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情况汇报,每年制定并落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安全生产任务清单;探索建立实施新任领导干部任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谈话提醒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员考察;加大安全生产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及时组织开展市县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指数”监测评估。

在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上,《意见》细化7条措施,要求各级安委会实行实体化运行,下设煤矿、危险化学品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在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上,《意见》细化7条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贵州省党政部门及中央在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全面梳理、逐一评估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取消下放事项,编制申报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等。

在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上,《意见》细化3条措施,明确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

在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上,《意见》明确4条措施,其中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州)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

二、20条措施强化依法治理

在推动抓好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审批管理、“打非治违”等方面,《意见》细化具体措施20条,不断强化执法监管和源头管控。

《意见》细化5条措施,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意见》明确,要依托“打非治违”、督导帮扶、考核巡查,深入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在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上,《意见》细化2条措施,明确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安全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对从东部沿海地区向我省转移的传统产业,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和市场准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在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上,《意见》细化措施4条,明确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同时中央在黔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意见》细化2条措施,制定配套文件《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中央在黔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在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和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上,《意见》共细化措施7条,明确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建筑施工等12个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同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执法计划、执法方式、执法监督、执法处罚和行刑衔接,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落实年度执法计划,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参与部门执法检查;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联合执法机制和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长效机制,推动“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加强事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代替处罚;对未按期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必须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13条措施建强队伍、激励举报

《意见》细化4条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明确由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方案;各地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市县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机构限额内以单设、挂牌等方式设置政府能源工作部门;明确省、市、县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定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深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意见》细化3条措施,明确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拓宽12350举报电话、网站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上浮比例不低于20%。

《意见》细化2条措施,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明确要严格落实事故统计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查处,各级安委会一律挂牌督办,性质恶劣的一律提级调查;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等级罚款上限进行处罚;有关地方和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依法从重处罚和相关刑事责任追究。

在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上,《意见》细化措施4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处理好“红灯” “绿灯” “黄灯”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保障机制,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问题隐患整改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不能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真正实现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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